第220章:法庭里的神人老登

燕京。

四月二号,

首都知识产权法院。

距离清明节还有几天,魏易和陈心怡已经买好了回老家的机票。

可偏偏这个时候,OfO起诉踏歌侵权一案。

因为某些人在背后推波助澜,开庭时间被一提再提。

硬是赶在清明之前开了庭。

魏易坐在旁听席后排靠门的位置,一开始时左右两侧附近都没人。

这位置是陈心怡安排的。

她说:“弟,你今天别坐前面。有人想见你。”

魏易问她谁。

她只笑,说:“你到了就知道。”

现在快开庭时。

他知道了。

姗姗来迟,现在在他旁边坐着的这位,正是陈心怡的导师。

人大政法系法学院院长,李代远。

一个看起来五十出头的小老头,穿着件崭新的深灰夹克,脚上一双老燕京布鞋,手里还拎着个旧保温杯。

魏易一开始时,还以为他是个遛弯遛到法院门口的老大爷。

直到开庭前十分钟,这老头低调而神秘地出现,拍了拍魏易的肩膀,笑眯眯地说:“魏易同学吧?我是你姐姐的老师。走,陪老头子坐坐。”

魏易当时还以为这位老学阀、法阀会多儒雅,多高深莫测。

印象中,文艺作品里的这种人,一般不都这样嘛。

而且上辈子他和这位也有几面之缘,简单聊过几句话。

他记得也是挺儒雅、慈祥的一个人

结果一坐下。

老头就收了笑,压低声音,开门见山:

“小子,你是不是搞了我女儿?”

魏易差点被自己的口水呛死。

卧槽!

这语气这神态,这真的是个顶级学阀?

这活脱脱的不就是个市井老汉吗?

“卧槽,教授,你这话说的,也太粗俗了。”

“这个世界是物质的。不会因为言语的文雅,就让世界也变得文雅。”

李代远端着保温杯,慢悠悠地拧开盖子,吹了吹,“小子,别以为你傍上了吴枕荷就可以为所欲为!别人怕她姓吴的,我可不怕!”

魏易看着他,忽然笑了。

“是嘛。李院长,我可是在录音的。请您再讲一遍。”

李代远:“……”

老头的表情,从咄咄逼人,到微微一僵,再到迅速堆起一个极其和蔼的笑容,只用了不到两秒。

“哎呀,小魏同学,开个玩笑嘛。你们年轻人,怎么一点幽默感都没有。”

魏易心里直呼卧槽。

这老头变脸的速度,比他姐还快。

而且他原本以为这位老学阀、法阀会多高深莫测。

结果一上来就跟市井老汉一样威胁逼问自己。

这反差,也太大了。

但魏易可不信他对吴姐一点不忌惮。

若他真的是一点也不忌惮吴姐。

那他应该早就找上自己了,何必等到今天。

果然,自己唬他说有录音,他马上就变脸。

这让魏易心中大定。

原来你也就是个欺软怕硬的老登。

那就妥了。

法庭上,双方已经就位。

原告席上,戴伟一方阵仗极大。

金杜的方律师带队,身后跟着三个助理,桌上摆着一摞一摞的证据材料。

戴伟本人西装革履,面色沉郁,坐在那里像一尊被欠了钱的门神。

而被告席上,只有王雪丽一个人。

她身边只跟了个实习生,生得还挺漂亮,是陈心怡和林思妍上一届的师姐,今天专门被安排来帮忙拎包的。

从这就能看出王雪丽在她导师爸爸那里的地位。

王雪丽穿一件深灰西装外套,黑框眼镜,头发挽得整整齐齐,整个人素净得像张白纸。

方律师先站起来,走感情线:

“审判长,原告戴伟先生,是共享单车模式的创始人。2014年4月,他在北大校园创立了OfO,这是国内首个共享单车项目。而被告魏易,在2014年6月才来到首都。被告的踏歌科技,无论从商业模式、运营方式还是产品设计上,都与OfO高度相似。我们有理由相信,被告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创意和商业秘密。”

他列举了三条证据。

第一,OfO早期员工张某,离职后加入了踏歌科技,目前担任区域运营主管。

第二,踏歌APP的界面设计和OfO早期版本相似度极高。

第三,魏易本人曾在公开场合承认“看到北大戴伟的项目后受到启发”。

旁听席上,苏莱差点站起来骂人,被金世琳死死按住。

“你冷静点!这是在法庭上!”

“我冷静不了!他放屁!”

陈心怡回头,朝苏莱露出一个笃定的笑容:“急什么。你等着看。”

说完,她状似不经意地瞟了一眼更后面的地方。

在那里,她的老公正和她的导师坐在一起,一老一少,低声聊天,脸上都带着“愉快”的微笑。

陈心怡高兴地收回视线。

轮到了被告方。

王雪丽站起来。

她扶了扶黑框眼镜,声音不大,却让整个法庭都安静了下来。

“审判长,原告方的逻辑,归纳起来就一句话——因为OfO做得早,所以踏歌就是抄的。”

她顿了顿,目光平静地扫过方律师和戴伟。

“这个逻辑,在法律上有一个更准确的名称,叫‘先占即所有’。如果这个逻辑成立,那么第一家做汽车的福特,应该起诉全世界所有汽车公司。第一家做手机的品牌,应该起诉现在市面上所有手机厂商。”

方律师皱眉:“王律师,请不要偷换概念。我们主张的是商业秘密和商业创意的保护。而且这是有时效的,很明显我方委托人时效还没过去!”

“商业创意。”王雪丽重复了一遍这个词,忽然笑了。

“方律师,您从业这么多年,应该很清楚——我国法律从来没有‘商业创意’这个保护客体。创意不是作品,不是专利,不是商标,它只是一个想法。而想法,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”

她翻开面前的一份文件:“退一步讲,即便创意值得保护,共享单车这个创意,也轮不到OfO来主张权利。”

“我方调取了2010年至2014年间,全国各大城市的市政公共自行车项目资料。仅首都一地,就有超过十个由政府主导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在运营。其中最早的一个,可以追溯到2008年。”

“OfO做的事情,只是把政府已有的模式搬进了校园,再装上一个二维码。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,OfO是不是也应该先向首都市政府支付创意使用费?”